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,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,未造成人身伤亡,为了保障道路畅通,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。但对于损失较大的事故也采用此做法,可就欠妥当了。
近日,法院审结了一起事主驾车发生事故,自行撤离现场后才报警、报险,最终导致交警无法认定责任,保险人也无法查勘现场,据此,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其损失请求的判决。2013年9月3日凌晨2时30分,刘某驾驶小车在韶关市武江区新兴路路段发生交通事故,同日22时23分,其拨打“122”报警,称发生事故,现场已撤离,接警员告知因没有事故现场,请自行到交警部门报案处理。9月4日18时13分其向保险公司报案。2013年9月25日上午,刘某到交警部门要求调查处理,有关部门调查分析为:该小车涉嫌在报案案发地点发生单方碰撞事故,但案发时的驾驶人情况及案发原因已无法查证,故没有作出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。刘某为该车支付了维修费816829元,向保险公司索赔时,却遭拒绝。
保险公司之所以拒赔,理由是事发后,刘某无保护第一现场,也无向交警及保险公司报案即离开现场,随后又将事故车辆拖离现场,且在事发后超过24小时才向保险公司报案。交警部门调查取证后,因无法查明原因,无作出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,无法排除刘某是否酒驾、禁驾等原因。因此,无需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院审查后认为:依据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约定,“……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,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、原因、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,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,不承担赔偿责任……”,保险公司对该次保险事故性质、原因无法查明并不存在过错。交警部门只出具调查证明而没有认定事故事实及事故原因、责任等,根本原因在于刘某,本次交通事故损失较大,并非轻微碰撞,在事故发生后,刘某自行驾车撤离了现场,未保护好事故现场,在事发20多小时之后向交警报案,导致交警无法查实案发时的驾驶人情况及案发原因。并且事主是在事发后39小时才向保险公司报案的,保险公司也无法了解现场的情况。因此,刘某在此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,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、原因无法确认,法院最终依法驳回刘某损失的诉求。